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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936/2023-00021 发布机构 朱码街道 公开日期 2023-04-10
文  号 朱办发〔2023〕7号 分  类
文  号 朱办发〔2023〕7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朱码街道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街道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朱码街道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0日      


朱码街道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鉴于近期事故尤其是粉尘涉爆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街道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本质水平,持续强化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街道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以木制粉尘和亚麻粉尘为主,普遍存在技术管理水平低、人员流动性高、粉尘清扫制度落实不到位、除尘系统保养开展不及时等安全问题。

三、工作安排

2023年4月至6月,分步骤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企业自查自改(4月20日前)。朱码街道安监办全覆盖摸排粉尘涉爆企业底数。粉尘涉爆企业要对照重点整治事项,主动自查自改,全面消除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安监部门汇总统一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二)服务指导(5月底前)。朱码街道安监办根据附件1内容进行排查,采取上门指导服务、持续跟踪督促整改等方式对街道内所有粉尘涉爆开展全覆盖检查,帮助企业辨风险、查隐患,对指导服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帮助整改为主,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三)部门执法检查(6月底前)。县应急管理局将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整治事项要逐企、逐设备、逐条检查“清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高质量完成专项检查,确保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工作目标,并于4月20日前将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基础科。

(二)加强调度推进。要动态掌握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推进情况,挂图作战,每周汇总工作进展,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加强工作统筹。要做好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持续巩固百日攻坚成效、中小型企业专项整治、“厂中厂”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充分调动监管执法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附件:1.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2.重点整治事项


附件1

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粉尘涉爆企业

 

 

辖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所属行 业

粉尘

种类

涉粉作业 人数

干式集中

除尘系统 (套)

湿式集中

除尘系统

(套)

抛丸/喷 砂机  (台)

抛光/打磨

一体机

(台)

静电喷

涂设备

(套)

砂光/研 磨/粉碎 机(台)


















































附件2

重点整治事项

 

一、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的判定

1.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铝镁粉尘与含有铁锈或产生铁锈的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人造板生产线板材砂光机设置的除尘系统与其他种类的可燃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木地板生产线喷涂漆工序及烘干工序,未单独设立废气处理环保装置(设备),与其他木粉尘或木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判定

1.两幢(或多幢)建筑物厂房,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风管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在单层建筑物厂房,布置的除尘系统风管跨越不同防火分区。

3.干式除尘系统,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楼层数3层(含3层)以上的多个楼层的除尘系统风管互联互通。(工艺需求除外)

二、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1.除尘系统未采取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未规范采用惰化、抑爆措施时,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泄爆口开设在被除尘器滤袋(滤筒)遮挡的位置或安装在除尘器顶部,采用自制铝板或有机玻璃板作为泄爆装置,泄爆口开设朝向车间,泄爆面积明显不足且未能提供设计资料。

3.布置在建筑物内,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在建筑物内泄爆,直接泄出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烧物。

4.未规范采用无焰泄爆装置:

(1)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 布置在建筑物内,除尘器设置的无焰泄爆装置未依照铝镁金属粉尘特性针对性的选用及设置(如选用以淀粉为试验标样的无焰泄爆装置,装设在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

(2)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设置无焰泄爆装置的泄爆口,有效泄爆面积明显不足;

(3)无焰泄爆装置使用棉质物料作为阻火材料;

5.查阅除尘系统相关设计资料、泄爆面积计算书。

6.未规范安装隔爆装置,隔爆阀垂直安装,未定期检查隔爆装置;

7.在建筑物厂房内设置隔爆装置。

8.隔爆装置的阻止爆炸传播的阻隔板缺失;

9.选用以淀粉为试验标样的隔爆装置,用于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的隔爆装置。

10.用于铝镁金属粉尘的惰化介质(惰性气体或粉体),会导致铝镁金属粉尘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

注:用于铝金属粉尘的惰性介质,气体可选用氮气或惰性气体(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或特性相同的气体)

11.未规范采用泄爆、抑爆措施时,惰化装置未与除尘系统联锁保护,惰化介质的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惰化装置的惰化介质供应量不足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当班正常工况,使用惰化介质的设计用量)。

12.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捕集粉尘的湿式除尘器,除尘器电控系统未能实现:

(1)湿式除尘器供水水泵启动至少5min,确保供水系统已向除尘器内喷射出大量的水之后,除尘器风机才启动;

(2)湿式除尘器风机停机时,供水水泵应延时停机至少 5min,确保除尘器风机停机后,供水系统仍然向除尘器内持续喷射出大量的水。

13.用于铝镁金属粉尘的抑爆介质(抑爆气体或粉体),使铝镁金属粉尘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注:用于铝金属粉尘的抑爆气体,可选用氮气或特性相同的抑爆气体(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或特性相同的气体)。

14.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措施时,抑爆装置启动失效,或抑爆介质的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抑爆装置的抑爆介质供应量不足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当班出现抑爆装置启动时,抑制爆炸使用抑爆介质的设计用量)。

15.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箱体及风管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箱体及风管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要求。

16.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按标准规定的要求“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或未规范采用惰化措施、或抑爆措施。

三、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1.采用正压方式,粉尘吹送到沉降室除尘。

2.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3.其它可燃性粉尘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吸入粉尘风机的进、出两端的风管,未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单机滤袋除外)

五、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在可燃性粉尘的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与木板材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注: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火花探测探头与喷头之间的装设距离、灭火介质的供应量(如采用水作为灭火介质:储水最低量、供水最低水压及喷头出水量)的技术数据及资料。

3.除尘系统开机运行时,未开启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或启动失效,或自动熄灭火花的灭火介质(如高压水、高压蒸汽)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灭火介质的供应量不足(如储水低于水位线、水压低于0.4MPa)。

4.将火灾报警系统当作火花探测报警系统使用。

5.除铁器等杂物去除装置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及时去除装置内杂物。

六、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或清扫制度未包含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信息;

2.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灰斗内粉尘大量堆积、风管严重积尘;干式除尘器灰斗下部已设锁气卸灰装置,但检查时发现锁气卸灰装置的连续卸灰处于关闭或停机状态,灰斗内粉尘大量堆积,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清扫,使用压缩空气清扫粉尘。

3.铝镁金属粉尘湿式除尘器水质处理池(箱)、循环用水管、滤网、滤球、等积存铝镁金属粉尘泥浆,风机及连接的管道积尘未及时清理。

4.作业工位及设备残留的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未每班 清理,收集的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堆积放置使用锈蚀容器 存放,存放在密闭、无通风、潮湿的场所;未设单独区域隔离存放,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存放场所无安全警示标识。

5.单机收尘、或单班作业存在沉积粉尘的设备(如铝镁金属制品打磨抛光及除尘“一体机”、木材加工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未清扫粉尘。

6.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粉尘未清扫,动火作业前未验证及无核查记录;动火作业后未清理及无核查记录。

7.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清扫作业未关闭(切断)电源,在交叉作业中清扫粉尘。

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八、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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