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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31636/2023-00003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2-12-28
文  号 涟开管发〔2022〕59号 分  类
文  号 涟开管发〔2022〕59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经区管委会研究,现将《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涟水县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弥补产业体系薄弱环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助推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成立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设立运作。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设立和运作,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县重点产业领域,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努力实现政府政策导向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的有机统一,实现多方共赢。

(二)市场运作。根据我县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基金的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作。

(三)科学决策。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遴选市场化的专业团队管理,实施“募、投、管、退”的全过程市场化运作、专业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防范风险。切实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资金监管等各方面行为,有效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基金管理人四个层次。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是基金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开发区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条线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修订《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发展整体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

(四)负责直接投资产业项目及产业子基金项目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五)其他应由基金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财务分管领导担任,抽调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

基金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汇总提出需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的事项,监督基金管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

(三)指导、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基金投资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四)遴选基金托管银行,指导、监督托管银行工作;

(五)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直接投资产业项目,根据需要提供项目信息及资料,参与协助直接投资产业项目的投资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及退出实施等各阶段工作。

(六)协调、会商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落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设立投决会,由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及外部专家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担任基金投决会主任。投决会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投决会主要负责对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需要投决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性评审并作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基金委托淮安市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直接投资产业项目,负责完成内部程序后,组织基金投决会评审、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实施等工作;

(二)对产业子基金项目,负责筛选汇总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合作意向并完成内部程序,组织协调基金投决会评审,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组织进行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及退出实施等专业化运作,并负责定期组织对已投资产业子基金项目的考核评价;

(三)负责基金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四)落实基金管委会和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托管在具备资质的本地商业银行,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二)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三)定期提交托管报告。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基金规模30亿元,其中首期出资1亿元,根据财力状况、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逐步增加、滚动发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类财政性资金;

(二)地方国有企业出资;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捐助)等其他资金;

(四)基金运行实现的投资、利息等收益;

(五)其他各类社会资本。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存续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在严控风险、科学决策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投资产业项目,也可以投资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产业项目的合计资金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

第十三条 基金重点支持全县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本地主导产业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决策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先完成内部程序后,提出投资建议,组织基金投决会委员提出评审意见,报基金管委会作出最终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直接投资产业项目

1.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2.基金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除外),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其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基金对关联方的投资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具体约定。

(二)投资产业子基金

1.子基金原则上须在涟水县注册或设有主要办公地址,并按要求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 20%;

3.子基金在涟水县域返投规模一般不低于基金对子基金的实际出资额。投资外地企业使其来涟落地项目、利用自身资源帮涟水招引项目等,可视为返投项目,具体认定标准一事一议;

4.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子基金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基金的到期日;

5.基金投资子基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产业项目的投资方式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也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涟水县重大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基金的直接投资产业项目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相关项目经过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推荐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完成内部程序后,组织基金投决会,上报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根据提交的投决会评审意见、拟投资项目方案对直接投资产业项目投资进行决策审议,基金管委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投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子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产业项目投资的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受托管理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5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二)有一定资金募集能力,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规范的项目遴选、投资管理和投后管理制度,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基金管理机构需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包括重大直接投资产业项目及产业子基金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在基金投资规模、股权投资份额等方面可进行一事一议,适当放宽。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产业项目应在项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减少资本、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应在直接投资产业项目的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经相关决策程序报批后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一)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他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基金拨付投资资金到位后,未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项目安全或违背项目投资目标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子基金投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份额转让、减少资本等退出方式以外,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无需产业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基金的相关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其他出资人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四)子基金管理人严重失职,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子基金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达标,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六)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时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退出的筹划工作,应在直接投资产业项目或产业子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或符合规定情形时,及时制定退出方案,组织基金投决会作出评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密切配合、有序衔接,做好基金投资退出工作。


第五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本地商业银行对基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稽核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短期、低风险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原则上不进行循环投资,基金分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产业子基金投资本地产业项目的,基金出资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可以适当让利,具体让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经基金管委会批准,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做好基金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掌握基金及已投资的直接投资产业项目、产业子基金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三条 每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应注重绩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人、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12-23 涟开管发〔2022〕59号 关于印发《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