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31636/2022-00035 | 发布机构 | 经济开发区 | 公开日期 | 2022-08-30 |
文 号 | 涟开管发〔2022〕43号 | 分 类 | |||
文 号 | 涟开管发〔2022〕43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新港公司、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区行政事业机关工作人员奖金津补贴的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发放项目
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公车补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及参公人员考核奖、开发区基础绩效考核奖、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奖金津补贴项目必须按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等,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规范履行审批程序的奖金津补贴项目不得发放,更不得自行制定和发放其他奖金津补贴项目。
二、规范发放范围
开发区奖金津补贴发放范围,包括工资关系隶属于开发区的,或经费列入开发区收支预算的开发区工作人员。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享受开发区奖金津补贴:
1. 工资或经费关系不在开发区的驻区单位工作人员。
2. 工资或经费关系不在开发区的挂职人员。
3. 工资或经费关系不在开发区的兼职人员。
三、规范兼职(挂职)管理
到开发区兼职(挂职)的人员,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经费渠道。
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纳入开发区绩效考核的,则必须将其绩效考核经费纳入开发区预算,其后方单位除经批准的工资薪酬外,不得发放其他奖金和津贴补贴,必要时可将其工资关系转入开发区。
经批准到开发区新港公司兼职(任职)人员,按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长效管理
将人员奖金、津补贴发放情况作为开发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审计,杜绝“两头占”现象的发生。凡发现违规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补贴,一律全额清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2022-8-26 涟开管发〔2022〕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奖金津补贴发放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