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7549014/2022-0016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9-20 |
文 号 | 涟政发〔2022〕80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文 号 | 涟政发〔2022〕80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第十七届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实现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湖)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湖)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对我县淮河流域所涉及的行政区域,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范围包括淮河流域涉及我县13条骨干河道以及1个重点湖泊(库),根据河道级别、湖泊(库)面积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范围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面积不小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库)沿岸线向陆域延伸500米,面积5—10平方公里的湖泊(库)沿岸线向陆域延伸200米,面积0.5—5平方公里的湖泊(库)沿岸线向陆域延伸100米,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库)沿岸线向陆域延伸50米。
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排查范围,其中沿河、沿湖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与已开展的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
(一)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查工作,排查结束后上报矢量电子数据,满足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汇集要求。二级排查利用人工徒步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现场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制订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三)溯源。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溯源分析,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重点溯源。结合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无人机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
(四)整治。制定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湖)排污口。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按照排污口清单,制订一口一策,明确每一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开展整治工作(见附件2涟水县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组及任务清单)。
五、时间安排
(一)方案制订与资料收集。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见附件2涟水县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组及任务清单的资料准备相关内容)。
完成时间:2022年一季度前
(二)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排查工作结束后同时上报矢量电子数据,满足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汇集要求。(完成时间:2022年三季度前完成二级排查,四季度前完成三级排查)
(三)入河(湖)排污口监测与排放情况溯源分析。按照 “有水必测”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完成时间:2023年三季度前
(四)分类整治入河(湖)排污口。
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湖)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完成时间:2023年10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重大工程的可适当延迟),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五)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涟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县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县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涟水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本次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政府网站开设“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组及任
务清单
3.涟水县淮河流域骨干河道名录与排查面积
4.涟水县淮河流域重点湖泊名录与排查面积
附件1
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县政府决定成立涟水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吉 海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钱正军 县委外事委办副主任
童 智 涟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徐礼文 县发改委副主任
刘苏安 县工信局副局长
池鹏飞 县科技局副局长
张 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 磊 涟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黄立新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
朱荣芳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羊兆忠 县水利局党委委员
吴亮亮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周红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马亚东 县外资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晓飞 高沟镇副镇长
周双宁 红窑镇副镇长
谢观忠 梁岔镇统战委员、副镇长
王 辉 成集镇宣传委员
唐流成 岔庙镇人武部部长
王云毅 五港镇党委副书记
笪 勇 东胡集镇人大主席
王 永 大东镇统战委员
徐帮奎 唐集镇人武部部长
帅同海 南集镇统战委员
张师勇 石湖镇副镇长
丁 一 黄营镇副镇长
薛奎华 涟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成林 朱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乔明建 保滩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徐 祥 陈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淮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涟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涟水生态环境局,赵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涟政发〔2022〕80号-涟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水县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