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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31222/2022-00040 发布机构 南集镇 公开日期 2022-05-20
文  号 南政发〔2022〕25号 分  类
文  号 南政发〔2022〕25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发〔2022〕25号



关于印发《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



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消除隐患防风险、规范管理提本质、精准执法严责任”为导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摸清全镇“厂中厂”企业底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治一批,提升一批”,不断健全事故防范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

各村居、镇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镇农业产业园(农村工作局负责)内“厂中厂”(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一家及多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

三、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主要围绕出租主体和承租主体两个方面推进。

(一)出租主体方面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2)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或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3)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4)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厂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对承租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审查责任;

(2)承租经营的项目是否与厂房规划设计用途一致;

(3)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将各承租主体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统一管理的内容;

(5)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二)承租主体方面:

1.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手续和环境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高污染项目;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风险报告编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整改情况;

(2)厂房是否符合项目消防等级需求,生产(储存)物品由低火灾危险性变为高火灾危险性时是否重新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3)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贮存危化品行为。

四、整治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15日)。 各村(居)、相关责任部门,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浓烈的整治氛围。

(二)村(居)、园区自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各村(居)、工业集中区、农业产业园,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摸清底数,对产权主体、承租主体基本情况、承租期限、转租情况等要排查清楚,全部见底。对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要明确出租责任主体。对“厂中厂”产权存在纠纷,主体责任不明确的,要一厂一策。要查准问题,对土地、厂房、项目存在的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经营等行为要查准查实。要排出隐患,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查深查透,排全排清各类事故隐患。要强化整改,对排出的事故隐患,迅速整改、立行立改,对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经营等问题,要落实源头整改措施。

(三)镇级督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对村(居)、工业集中区、农业产业园的自查自改情况,镇综合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推动责任落细落实。对责任部门报送的“厂中厂”逐户过堂,实现督查全覆盖。对出租主体、承租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成效不到位的,将上报县级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四)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对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彻底。镇行政综合执法局办牵头对“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开展全过程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行政综合执法局办,由镇行政综合执法局办统筹推进全镇“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各村(居)、园区主管部门要严肃整治纪律,涉及整治的“厂中厂”发生事故的,严格责任倒查,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重追究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

(二)严格属地责任。各村(居)、园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专项整治直接责任,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滚动排查清单,严格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逐一对账销号。

(三)落实部门职责。经济发展和建设局要发挥工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农村工作局要发挥农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推动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国土分局、村建办、城管队要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土地、厂房用途等行为。村建办要牵头打击“厂中厂”内再生资源违规经营问题,要对甲乙类厂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对其他类厂房进行竣工备案抽查,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用具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特种设备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三合一”、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电气燃气使用不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强企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照《安全生产法》,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报告编制不及时、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职工教育培训不开展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对高污染项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居)、园区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报送《“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6月15日前报送《“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3),以上材料请各村(居)、园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联系人:唐煌,联系电话:15751472244。


附件:1.涟水县“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3.“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向前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汪海祥   人大主席

李  祥   党委副书记

郑祥年   统战委员、副镇长

成  员:张绍刚   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局长

左  斌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勤洲   农村工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袁  勇   村建办主任

朱延淮   城管队队长

           徐志真   国土分局局长

       朱延峰   市监分局局长

       王祝迎   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附件2

“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村(居)、园区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地址

出租方

(房屋产权单位或户主)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租企业

(承租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

转租

转租情况

(实际使用人)

厂房内从业

人员数量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3

“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村(居)、园区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整治重点

排查隐患

数量(项)

已整改隐患数量(项)

整改率

停产、停业数量(家)

关闭、取缔数量(家)

实施行政处罚(起)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一)出租主体方面










(一)出租主体方面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2)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或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3)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4)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厂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一)出租主体方面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对承租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审查责任;








(2)承租经营的项目是否与厂房规划设计用途一致;








(3)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将各承租主体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统一管理的内容;








(5)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二)承租主体方面:


1.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手续和环境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高污染项目;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风险报告编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整改情况;








(2)厂房是否符合项目消防等级需求,生产(储存)物品由低火灾危险性变为高火灾危险性时是否重新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3)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贮存危化品行为。








合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南政发2022-025号(05-20):关于印发《南集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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