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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864/2022-00023 发布机构 黄营镇 公开日期 2022-05-13
文  号 黄政发〔2022〕14号 分  类
文  号 黄政发〔2022〕14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黄营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驻镇各单位,镇属各企业:

《黄营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制定,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涟水县黄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黄营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消除隐患防风险、规范管理提本质、精准执法严责任”为导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摸清全镇“厂中厂”企业底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治一批,提升一批”,不断健全事故防范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

   镇工业集中区、“厂中厂”(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一家及多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

三、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主要围绕出租主体和承租主体两个方面推进。

(一)出租主体方面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2)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或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3)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4)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厂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对承租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审查责任;

(2)承租经营的项目是否与厂房规划设计用途一致;

(3)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将各承租主体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统一管理的内容;

(5)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二)承租主体方面:

1.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手续和环境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高污染项目;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风险报告编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整改情况;

(2)厂房是否符合项目消防等级需求,生产(储存)物品由低火灾危险性变为高火灾危险性时是否重新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3)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贮存危化品行为。

四、整治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3日至5月10日)。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浓烈的整治氛围。

(二)镇级自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摸清底数,对产权主体、承租主体基本情况、承租期限、转租情况等要排查清楚,全部见底。对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要明确出租责任主体。对“厂中厂”产权存在纠纷,主体责任不明确的,要一厂一策。要查准问题,对土地、厂房、项目存在的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经营等行为要查准查实。要排出隐患,通过多种方式,查深查透,排全排清各类事故隐患。要强化整改,对排出的事故隐患,迅速整改、立行立改,对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经营等问题,要落实源头整改措施。

(三)县级督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对镇自查自改情况,县安委办将逐一检查,对“厂中厂”逐户过堂,实现检查全覆盖。对出租主体、承租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成效不到位的,将接受联合执法、重拳打击。

(四)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对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县安委办将对“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开展全过程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任“双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各村(居)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工业办,统筹推进全镇“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涉及整治的“厂中厂”发生事故的,严格责任倒查,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重追究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

(二)落实部门职责。工业条线要发挥工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理清集中区、创业点内厂房归属,是否存在转租情况。6月10日前将附件2报镇安委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条线要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土地、厂房用途等行为。住建条线要对甲乙类厂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对其他类厂房进行竣工备案抽查,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燃气用具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场监管条线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特种设备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条线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对高污染项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委办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三合一”、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电气燃气使用不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加强企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安委办要对照《安全生产法》,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报告编制不及时、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职工教育培训不开展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科学合理推进。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员工的自我防范知识宣传,建立举报电话(0517-82780311),提高全员参与“厂中厂”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让出租方、承租方对自身的职责有更清楚的认知。


附件:1.黄营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3.“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黄营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郎跃明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营镇

党委书记


管昌凯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

苏海波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王茂中

人大主席


周健康

党委副书记


卜  杨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苏海波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肖华杰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马会超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邵  静

党委委员、统战科长


刘凤丽

党委委员、组织科长


翟伟国

副镇长


陈克平 

副镇长


丁  一

副镇长


王  林

副镇长

成      员

王开源

党政办主任


韩玉勇

财政所所长


孙凤来

派出所所长


欧文成

民政办主任


翟长红

农经站站长


郭安山

农技站负责人


胡永生

林业站站长


曹建峰

计生站长兼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于旭东

村建办主任


范海龙

国土所所长


季永会

安监办主任


万  航

工业办负责人


于秀生

水利站站长


王志平

文化站副站长


苗军旗

263办主任


村(居)党总支书记、镇直各部门负责人,驻镇各单位负责人,镇属各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工业办。周健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开展。



                               



附件2

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序号

厂房名称、地址

出租方

(房屋产权单位或户主)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租企业

(承租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

转租

转租情况

(实际使用人)

厂房内从业

人员数量

























































































                   



附件3

“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整治重点

排查隐患

数量(项)

已整改隐患数量(项)

整改率





(一)出租主体方面










(一)出租主体方面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2)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或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3)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4)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厂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一)出租主体方面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对承租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审查责任;




(2)承租经营的项目是否与厂房规划设计用途一致;




(3)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将各承租主体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统一管理的内容;




(5)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二)承租主体方面:


1.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手续和环境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高污染项目;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风险报告编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整改情况;




(2)厂房是否符合项目消防等级需求,生产(储存)物品由低火灾危险性变为高火灾危险性时是否重新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3)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贮存危化品行为。




合计




(此件公开发布)

1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