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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2-0004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文  号 涟政办发〔2021〕32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  号 涟政办发〔2021〕32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时效说明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水县医疗卫生、科技等8个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医疗卫生、科技等8个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医疗卫生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卫生领域工作的相关部署,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发展的县域内财政关系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

(一)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结核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定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层面实施的,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由镇街层面实施的,确定为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水和环境健康监测、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接种疫苗冷链运输储存等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水平、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任务,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上述服务项目超出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标准制定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等项目,一并列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确定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层面实施的,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由镇街层面实施的,确定为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支出责任。服务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包含按省定标准测算经费和资助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由县级财政统筹承担支出责任。

农村6-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计生人员、机构及工作经费),确定为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包括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防保所、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为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委托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县级、镇街财政按照规定分别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卫生信息化等,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县、镇街财政事权,由县、镇街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县、镇街财政事权,由县、镇街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其他事项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镇街行使的事项,镇街在委托范围内,以县级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镇街财政事权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县级统一行使的,为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发展,由县级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镇街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相关改革协同推进。要将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主要由县及县以上财力承担,镇街政府要积极承担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增强县、镇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县级和镇街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科技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关于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推动建立科技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进行,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域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在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重点政策落实等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别划分为县级或镇街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以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结合本地区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划分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县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根据本地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划分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划分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县级财政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镇街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共同资助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镇街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研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事项,划分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全县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能力建设,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镇街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镇街根据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镇街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事项,根据主体不同分别划分为县级或镇街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理论问题研究、调研及实证类软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智库建设等,分别划分为县级或镇街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根据相关规划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和人文社科素质以及科技智库建设等,划分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县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镇街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与镇街合作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的人才专项,以及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引进创新创业外国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有关事项,分别划分为县或镇街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保障与表彰奖励、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有关事项,划分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为县级或镇街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九)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省、市、县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划分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与镇街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等,由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财政奖励。

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以后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结合我县科技事业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不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二)完善投入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三)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全面系统开展梳理,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教育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强县建设和重塑涟水教育辉煌目标追求,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县级财政事权

1.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省统一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淮河以北地区学校的补助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省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3)校舍安全保障。省统一制定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帮助经济薄弱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向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地区倾斜,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4)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县自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2.学生资助

(1)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4)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经费,县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之外的经费。

3.其他教育支出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镇街财政事权

镇街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绿化、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鼓励镇街加大教育投入,建立支持教学教研、装备购置、校舍建设、教师发展和学生资助等工作的长效机制,合力推进全县教育均衡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系统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协同推进,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变化,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交通运输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交通运输管理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镇街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县交通运输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为我县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交通为民,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办好交通运输民生实事,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在满足交通运输领域制度和政策公平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激励相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激励相容的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区域信息、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好镇街在县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保障改革举措顺利推进。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对全局性、外溢性、重要性较强的交通运输事项,适度强化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稳妥推进,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科学划分。尊重历史沿革,保持我县交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框架稳定,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我县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对县与镇街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财政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经营性的,由相应县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属于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县级(含县属企业)与镇街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镇街财政事权的,由镇街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县级财政事权。以省市为主投资的高速公路,县级承担相应的规划预控、地方资本金筹集等职责。

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县与镇街按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普通国省道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除中央和省市负责部分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养护、管理、运营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职责。

3.农村公路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以及县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乡道的管理等职责。

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县道的征地拆迁等职责。

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运营、征地拆迁等职责。

(二)港航

1.航道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盐河航道除建设、养护资金筹集以外的其他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盐河航道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本辖区内河航道环境整治、污染防治等职责。

2.港口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的公共锚地的建设、养护,以及内河进港航道、千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和陆岛交通码头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

(三)铁路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省市明确应由县级负担的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职责,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督查职责。

镇街财政事权。镇街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县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四)民航

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民航项目征地拆迁职责。

(五)邮政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负责全县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县级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全县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镇街财政事权。镇街负责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级、市县以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水运绿色发展职责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2.综合执法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急难险重及跨区域执法职责、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两客一危”、超限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职责,执法领域基地设施建设管理,执法装备、服装、标识、信息化等执法标准化建设等职责。

3.应急保障

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县与镇街共同承担除省市负责部分以外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区域性应急救助基地及仓库建设和管理职责,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运输保障、人武交战运输后勤保障等职责。

4.履职能力建设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交通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相关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县级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县与镇街间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我县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改革创新,协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举措、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形成推动我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合力。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领域事项,分类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导企业化运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投资力度。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大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水平。为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对应由镇街实施的项目,可委托县交通运输局实施,资金由镇街负责。

(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结合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镇街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我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县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县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范围内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定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开展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县级生态环境督察、监管等执法监测、仲裁、纠纷监测,国家和省市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执行情况评估、评价等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县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县级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县生态环境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县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体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县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镇街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切实履行职责,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公共文化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镇街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管理

主要包括县与镇街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旅游事业和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镇街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主要包括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民间文艺团队)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县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镇街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纳入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公共文化设施,县级财政按核定的基数给予免费开放经费补助;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县级财政按数量、级次、类别给予免费开放定额补助。镇街自行确定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的,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县级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补助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中涉及的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县以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镇街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陈列布展及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保护等,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县对镇街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演、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事项。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镇街组织实施的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县对镇街转移支付资金;镇街组织实施的县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包括由县与镇街组织实施或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的表现形式有文学、美术、舞台艺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对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县级确定并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镇街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镇街确定并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五)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上级职能部门部署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镇街共同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镇街组织开展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六)其他文化方面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要增强担当意识,主动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县级财政在确保本级财政事权有序开展的情况下,统筹安排中央与省转移支付和县级财力,有效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县级将结合中央和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政策的调整等方案,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自然资源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镇街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全县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县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一般专项调查、常规监测、一般专题监测及分析评价,全县行政区域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县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县级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县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县级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县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明确由镇街负责的相关规划编制任务,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县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全县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将县级直接开展的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公益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培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小微湿地建设、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乡村(社区)建设、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开展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保护监管

将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监管,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耕地质量评定,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矿产资源利用保护监管及储量管理,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监管,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产业发展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监管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下达镇街负责具体实施的新增耕地项目任务,由县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补助,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镇街负责实施的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监管,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县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全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镇街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镇街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各项制度、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县自然资源领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镇街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等实际,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推动我县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协同推进,形成良性互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以及其他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同时,根据自然资源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水县应急救援领域县与镇街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镇街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等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由县级层面实施的,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由镇街层面实施的,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县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县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根据工作任务量、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县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镇街主要负责镇街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县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开展全县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准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6.应急领域科技研究推广应用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县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按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主要负责组织全县隐患排查、维护全县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国家基础数据库、开展全县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相关支出,镇街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县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确认为县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镇街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主要负责全县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县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镇街主要负责镇街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县级负责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配合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负责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配合省市县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支出责任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跨镇街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履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落实支出责任,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水平。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推动我县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涟政办发〔2021〕32号-关于印发《涟水县医疗卫生、科技等8个领域县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