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31791/2021-00290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31 |
文 号 | 涟自然资党委发〔2021〕22号 | 分 类 | 城乡建设 | ||
文 号 | 涟自然资党委发〔2021〕22号 | 分 类 | 城乡建设 | 时效说明 |
各中心所(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日
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负有相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中心所(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
第二章 局党委、相关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党委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共同参与并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3、每季度专题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5、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
6、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7、在考核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等体系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8、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9、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
10、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局长为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和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监管力量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
3、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5、担任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6、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对自然资源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7、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应急救援。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成员为局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对局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事项、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3、组织实施系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八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党委书记、局长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工矿商贸安全生产、对新增群租房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整治等责任。
5、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第三章 直属企事业单位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各自然资源中心所(服务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本中心所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并接受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的指导、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隐患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抓好落实;
2、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工作要点)》;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责任落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行业领域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多形式、多层次、有内容、有效果;
4、认真做好办公场所消防、水电、建筑等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与本单位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做好辖区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7、落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下属企业,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并接受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的指导、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隐患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抓好落实;
2、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工作要点)》;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责任落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行业领域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多形式、多层次、有内容、有效果;
4、认真做好办公场所消防、水电、建筑等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与本单位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共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局党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得到落实。
2、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3、依据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做好本部门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认真做好办公场所消防、水电、建筑等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个性工作职责:
办公室:负责制定《局办公场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及维护管理制度》,对局办公大楼、规划展示馆等既有建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负责局机关办公楼公共场所消防、水电、建筑等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消除。做好文件归档及保密工作,组织指导保卫科做好局办公楼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系统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保证机关用车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关于进一步明确系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局安全生产警示提醒制度》。负责局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牵头配合做好上级安全生产督导和巡查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表格、材料,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周向分管领导至少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年度内组织安全生产培训部少于两次,每周开展一次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业务条线及时制定完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财务科:在财务预算中,把安全生产投入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人事科: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论述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把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督查室:负责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风险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监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每月不少于一次。
湿地保护科:负责制定《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防火长效管理制度》,修订《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演练、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物资储备等工作,遇有火情,组织指导先期扑救,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扑救工作,杜绝林业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压降一般事故,承担森林防火专项整治第一责任,按照序时进度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春节、清明等重大节日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科技推广中心:负责修订《涟水县林业部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
开发利用科:严格执行土地供应相关规定,高危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项目没有环评、安评等手续的一律不得供地。
矿产和水资源权属管理科: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制定《涟水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按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认真做好地面沉降监测和汛期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
国土空间科:负责制定《关于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安全条件审查的管理措施》。加强加油加气站、城市地下管网(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油气输送管道(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液化气供应站等危化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安全条件审查,用规划来引领和管控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落实,消除各项建设在规划中的安全隐患。
行政审批科: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管理,消除各项建设在规划中的安全隐患。
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消防通道、消防供水、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安全条件的规范性审查,压紧压实审查责任。
工程规划科:对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全流程实施监管,所有在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
市政公共科:严格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以及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批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管网工程“一书两证”。
监察大队: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制度》,负责建立《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巡查责任人并制订责任清单,分片包干,进一步落实网格化巡查台账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开发中心:加大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确保施工全程人员安全。
信息数据管理科: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制定《涟水县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对测绘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整治。做好外业工作中的人员安全防范工作。对全县各个测绘单位在测绘生产中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整治。
信访室:做好信访人员接待工作中的安全防范及稳定工作。
其他科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科室、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共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稳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考核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局党委和班子成员及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系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督查室通过采取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
2、对交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追责:在考核年内,因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事件的,实施“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