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7549014/2021-0015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9-13 |
文 号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时效说明 |
2015年,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园区经济发展。但随着“一区三园”的融合以及开发区改革的不断推进,现有的财政体制已不能满足开发区发展需要。为此,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意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方面主要是明确基本原则,包括财权事权匹配原则;政策激励原则;预算约束原则。
第二方面主要是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体制结算等。
总体原则是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差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1、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税收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作为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
非税收入。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非税收入作为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安排给开发区,纳入开发区基金预算管理。
(2)支出范围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开发区主要承担范围内的政权运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信访稳定、公共文化、农业、水利、应急救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征地拆迁、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应由开发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卫生健康、村级运转、退伍安置、五保经费、尊老金、离任村干补助等由县和开发区按现行分担办法分别负担。
2、核定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的核定:根据开发区2018-2020年企业入库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政策性或一次性收入等因素)平均数综合核定。财政征收的非税收入暂不纳入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持企业发展经费(主要包括招商经费、服务企业经费、产业发展资金)、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公用设施运维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及化债经费、村级经费、其他经费、预备费等9个方面支出。
3、体制结算
(1)增加收入总量。收入超收部分除省集中20%外,县财政不再集中,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开发区属地范围内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开发区属地范围内金融机构、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计入开发区,财力上划县级统筹安排。
(2)统一收入划转。镇街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县按照10%比例划转财力,收入纳入开发区统计;开发区、镇街按照30%:60%比例划转收入和财力(其中落户循环经济产业园的企业,按照40%:50%比例划转)。县直部门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县按照10%比例划转财力,收入纳入开发区统计。
(3)明确出让金收入范围。开发区范围内工业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按规提取基金后拨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道路、桥梁、管网、河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PPP项目、债务还本付息等符合支出用途的项目支出。
第三方面主要是明确相关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加强债务管控;加强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