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469/2021-00108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1-10-15 |
文 号 | 涟民〔2021〕40号 | 分 类 | |||
文 号 | 涟民〔2021〕40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局(民政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达到省厅的标准,现将《涟水县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标准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对照执行。
附:《涟水县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标准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涟水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标准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对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和运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建立健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平台,拓宽服务内涵。
第二条 儿童“关爱之家”概念
本办法所称儿童“关爱之家”是为未成年人(特别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课业辅导、文体娱乐、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关系调适和家庭教育等关爱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部门职责
1.县民政部门职能。县民政部门承担儿童“关爱之家”建设的牵头工作,对照建设标准,每年初对本地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条件进行摸底筛选,指导当地镇(街道)进行申报,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关爱之家建设运营,做好日常监管和督查考核工作。
2.镇人民政府(街道)。镇(街道)负责儿童“关爱之家”的申请、建设,运营工作,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之家”的管理运营,对儿童“关爱之家”活动开展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管。
3.联席会议其他部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关爱之家运营合力。主动对接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抓好学校类、社区类关爱之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妇联、团委、青年志愿者积极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学习辅导、心理疏导、文体活动、安全法治教育等关爱服务,推动关爱之家常态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
1.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和运营。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儿童“关爱之家”提供志愿服务。
3.儿童“关爱之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五条 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义务责任
进入儿童“关爱之家”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应遵守儿童“关爱之家”的规章制度,维护儿童“关爱之家”正常的服务秩序。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申请
1.书面申请。镇(街道)为儿童“关爱之家”建设申请主体。镇(街道)应依据本辖区内未成年人(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数量、建设基础条件等因素建设关爱之家,对符合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等。
由社会力量建设的儿童“关爱之家”应向镇(街道)申请,再由镇(街道)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条件审核。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街道(街道)的申请材料开展实地评估,同意筹办的,下达儿童“关爱之家”筹办批准书。
第七条 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
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选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儿童“关爱之家”选址以因地制宜为原则,应选址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危害,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2)儿童“关爱之家”应设立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的区域,就近就便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
(3)儿童“关爱之家”宜选址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4)儿童“关爱之家”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以及网吧、游戏厅、池塘、河道、传染病院等危害儿童安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场所,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消防标准。
(5)儿童“关爱之家”选址可依托现有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学校、文化公共服务设施或已有的基层活动阵地等设立,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建立。
2.场所要求
儿童“关爱之家”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1)应有醒目标志,室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场所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消防等环境质量的设置应当符合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
(3)场地和器材应无重大安全隐患,选用的活动器材应当适合儿童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4)应有相对封闭的室外活动场地。
3.功能室设置
(1)儿童“关爱之家”应按照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和成长需求,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年龄的特殊需求,合理划分活动区域,设置功能室。
(2)室内活动室应包含图书阅览室、亲情视频室、心理咨询室、音乐、舞蹈、美术、劳技等多功能活动室。
(3)室外活动场地可提供包含篮球、足球等多种文体活动场地。
4.配套设施
(1)儿童“关爱之家”应配备开展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图书架、音像设备、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图书、手工游戏材料、文体活动器材等。
(2)应配备儿童基本卫生用品,包括消毒用品、外伤急救包等。
(3)应配备儿童饮用水、洗手、取暖和消暑设备。
(4)设施设备的品种、设置、使用应全部符合安全要求。
(5)配备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方便儿童与父母交流联系。
5.组织管理
儿童“关爱之家”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及相对稳定的关爱服务队伍,组织管理要求:
(1)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等组成,鼓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长、村(居)民参与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2)儿童“关爱之家”应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3)鼓励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
6.制度规范
(1)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与运行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和保护责任。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对各种灾害、意外伤害、传染病等突发事件预案,告知监护人有关安全责任。
7.档案室设置
(1)儿童“关爱之家”应当设置档案室(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
(2)儿童档案室(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8.人员配备
(1)儿童“关爱之家”应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5人,包含教职人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2)工作人员应热爱儿童,热爱儿童工作,品性端正,无歧视、侮辱、虐待、伤害未成年人不良记录、善于与儿童及其家长沟通,具有儿童工作经验。
第八条 验收
1.验收申请
(1)儿童“关爱之家”在建设完成后,包括社会力量主办的儿童“关爱之家”,应统一由镇(街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儿童“关爱之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b.服务设施面积;
c.基本管理章程;
d.保障队伍情况;
e.功能室目录;
f.特种设备清单;
g.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儿童“关爱之家”已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应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验收
(1)民政部门收到儿童“关爱之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组织验收。
(2)对满足要求、材料齐全的组织予以备案,并发放儿童“关爱之家”牌匾。
(3)针对材料不全或不满足要求的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指导补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服务内容
儿童“关爱之家”应当根据儿童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学习辅导、文体活动、心理健康、行为引导、安全法治教育等活动,丰富儿童课外生活。
1.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关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家庭指导服务活动,积极宣传家庭应尽监护的主体责任,重点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技能。
2.文体活动组织服务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需求,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需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如游戏、体育、文化、艺术、阅读、社会实践、科学体验等。
3.学习教育服务
儿童“关爱之家”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学习教育帮扶活动,重点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非在校期间的学业辅导,帮助解决学习、生活、成长中的实际问题。
4.心理健康服务
儿童“关爱之家”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服务活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心理辅导,进行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关爱的缺失。
5.安全、法治教育服务
(1)儿童“关爱之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制教育服务活动。
(2)重点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教育和法治教育。
(3)加强对预防儿童性侵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
(4)增强法治观念,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重点儿童的跟踪服务
儿童“关爱之家”应分析掌握服务对象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习成绩严重滑坡、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心理行为等需要重点关注的儿童,应制定个别教育管理方案,定期家访与临时监护人交流,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做好个案跟踪服务。
第十条 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职责
儿童“关爱之家”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及职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负责人为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儿童管理服务工作,宏观调控,联系协调各种社会力量,统筹安排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等;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运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运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运营教育和培训计划。
(2)行政人员负责上传下达,具体落实上级领导组织实施儿童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留守儿童资料的整理、归档,设施的配置、后勤保障等,为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直接责任人。
(3)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和运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运营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运营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组织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运营状况,及时排查运营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工作流程要求的行为。
(4)教职人员负责日常的教学、活动、心理咨询辅导等,对教学、活动的安全负责,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专业培训合格。
(5)儿童“关爱之家”中从事消防、电气、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外聘师资及志愿者管理
(1)儿童“关爱之家”可根据活动开展需要聘请授课老师及志愿者,充分发挥外聘老师的专业技能作用,提高关爱之家活动质量。
(2)外聘师资及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b.热爱儿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c.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适应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健康体魄。
(3)儿童“关爱之家”应当与外聘师资及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遵守儿童“关爱之家”规章制度、保护儿童隐私等内容。
3.教育与培训
儿童“关爱之家”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各项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2)职业道德培训;
(3)职业技能培训;
(4)安全管理培训;
(5)心理健康疏导基础知识等。
第十一条 活动组织与管理
儿童“关爱之家”应当按照建筑、消防、人身安全、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服务活动。儿童“关爱之家”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需求进行评估,设计服务内容,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规范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计划,指定活动负责人,详细记录相关活动过程,必要时保留影像资料,对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的过程规范管理。
1.活动动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时间季节特点儿童关爱的需求,提出活动动议。
2.活动评判。儿童“关爱之家”根据活动,对活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判,评判重点为人、财、物、场所能否保障到位。
3.活动方案制定。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工作人员要求、参与活动的儿童数量、活动内容、主要流程、经费预算、安保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4.活动方案审定。儿童“关爱之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活动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儿童安全管理要求,活动经费是否合理,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5.活动准备。
(1)草拟下发通知。活动通知应当提前告知监护人及儿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2)人员准备。做好师资配备和志愿者招募,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确定参加活动儿童数量,掌握儿童基本信息及身体状况。
(3)物资准备。根据活动内容及参加的儿童数量,购置活动需要的物资。
(4)设备场所。根据活动内容及参加的儿童数量,确定活动场所。
(5)安全检查。对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合和设备进行逐一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草拟儿童安全协议书,明确儿童接送责任人。
(6)资金准备。根据活动内容及规模,筹措活动资金。
(7)意外保险。对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活动,儿童“关爱之家”应当为儿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活动实施。
(1)开展活动前: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志愿者等应提前半小时到达活动场所,按照分工各自做好准备工作;监护人员将儿童送达指定地点,与关爱之家签订安全告知书,做好交接工作;工作人员再次确认场地、用具、活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状况。
(2)开展活动中:工作人员介绍活动流程,按照流程有序开展活动,必要时保留活动的影像资料,保障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开展活动后: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与监护人做好儿童交接工作,清理活动场地。
7.活动总结评估
活动结束后,儿童“关爱之家”应当整理活动素材,对活动开展效果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跟踪,总结活动经验和不足之处,综合评估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终止服务规定
1.儿童“关爱之家”因地址变更或者其他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未成年及其监护人,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2.儿童“关爱之家”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场所和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场所管理
儿童“关爱之家”应设立未成年人活动的专用场所,配备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合理划分活动区域,并确保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环境卫生。教学或活动的建筑、环境噪声、微小气侯、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及课桌椅等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对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管理;区域内主干道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环境卫生设施。
2.安全标志。应明确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安全监控。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对运行和值班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
儿童“关爱之家”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管理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涉及的设备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设施。观测地基无明显沉降、移位,墙体无严重裂缝等;梁、柱、板主体无倾斜、变形、剥落等;墙体、墙面喷涂均匀,装饰面板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顶棚抹灰层牢固,无面层剥落和明显裂缝;楼梯、扶手无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无锈蚀、变形;木门、铁门、防火门窗、铝合金窗、百叶窗牢固、平整、美观,无锈蚀,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门窗及门窗配件齐全。
2.消防设施。建立消防设施登记台帐,定期对灭火器、消防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电器设备设施。电器设备设施的选用、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标准要求。插座安装高度应当不小于1.8m,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电回路应设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电器设备及线路的安全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
4.燃气安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任何人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应进行登记并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张贴登记标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后,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1)协助村(居)每季度要对留守儿童家庭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调查掌握留守儿童的动态信息。
(2)根据留守儿童变化情况,村(居)要上门进行调查、走访,逐一做好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统计,汇总后上报到镇(园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
(3)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重点记录“留守儿童”的现居住地、出生日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寄宿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本信息、现监护人(或托管人)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父母工作单位、外出务工时间地点及通讯方式等情况。
(4)协助村(居)要及时上报新增留守儿童各种信息,父母返乡或留守儿童随父母外出的也要及时登记上报。
2.留守、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
(1)协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及时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2)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能力缺失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相关具体线索。
(3)协助各村(居)落实动态管理制度,随时将无人监护或监护人能力缺失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4)因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要依法依规对直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儿童接送制度
(1)活动前应将作息时间通知儿童及儿童家长。如有变更,及时告知。
(2)家长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接送孩子,确保儿童活动途中安全,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孩子良好习惯。
(3)家长应积极配合对子女进行活动前、活动后路上的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防绑架勒索、防抢劫、防诈骗、防溺水、防雷电、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儿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活动时,家长要提前向课程老师请假。
(5)儿童在活动期间,课程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儿童独自离开课堂。儿童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离开,须经课程老师与家长联系得知情况后,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亲属来接。
(6)每次活动后时,值日教师负责组织儿童排好队,在指定地点与家长交接。没有被家长及时接走的儿童由课程老师负责联系家长,不得将儿童交与无关人员,以防被冒领。
(7)家长须在大门外接送孩子,不得进入活动场所,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门口,避免交通拥堵,发生不安全事故。若有事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办完事情,告知门卫后尽快离开。
(8)家长如不能按时接孩子或委托他人来接孩子,应提前与课程老师沟通或电话告知,并将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9)因家庭实际情况,需要提出子女接送自理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统一登记备案。
(10)活动前后由专车接送的,应指定专门的护送老师,护送老师应做到:
a.按指定日和时间,按时组织儿童上车,护送儿童离开。
b.专车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儿童,儿童到齐方可发车。
c.护送老师按每趟车乘车儿童名单清点人数,查明未到儿童原因,并及时通知家长,一般不可提前发车。
d.上下站在车门口维持秩序,安排照顾好体弱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
e.制止儿童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制止儿童将头、手伸出窗外;制止儿童在车内吃零食。
f.提醒儿童上下车带好自已的物品,避免遗失。
g.教育儿童爱护车辆,不得损坏公物。
h.监督校车驾驶员不得超载不超速行驶,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i.坚持履行职责,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将追究其责任。
4.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康档案。应对进入儿童“关爱之家”的每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填写《儿童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做到一人一卡,由专人保存。
(2)加强视力保护。经常做眼保健操,电工要经常检查机构灯光系统,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灯。
(3)加强体育活动管理。充分发扬“阳光体育”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室内外体育活动,把广播体操、跑步、舞蹈等融合到体育活动中,确保儿童坚持锻炼。
(4)强化卫生保健。公共区域卫生应定时清洁,若遇疫情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关注儿童个人卫生,不定期地对儿童便后洗手、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不随地吐痰等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儿童食品卫生的管理,饭前洗手,不喝生水,教育儿童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5)注重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健全各类资料表册。在活动课程期间,加强对儿童学习心理疏导,生活心理疏导,疾病心理疏导等,消除儿童焦虑情绪,缓解学习压力、消除认知误区,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6)加强健康教育。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及艾滋病的预防与了解,对毒品的宣传了解。
(7)关注特殊儿童。活动期间生病儿童,要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因非传染病或者负伤带病参加活动的,要时刻关注健康动态;儿童必须痊愈后才能参与儿童“关爱之家”的后期活动。
5.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应配备专兼职会计。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及奖励、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项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儿童“关爱之家”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运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主管部门,确保儿童“关爱之家”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6.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儿童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分类立卷,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
(2)建立健全儿童工作纸质档案、图片档案及电子档案。各种文件和档案资料按一定特征、内容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应层次分明。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3)每一项全校性的活动结束后要求档案管理员及时收集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及时集中各帮扶志愿者和老师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所有入档资料按要求分类整理装订,完成建档任务,并及时上交儿童“关爱之家”负责人审核后由资料室统一保管备查。
(4)及时做好平时的帮扶关爱记录和学期结束的“留守、困境儿童成长评价记录”,学期结束前及时将资料上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5)主要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儿童结对帮扶活动”的开展记载情况,并进行有效指导;根据机构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关爱活动,学期结束前及时将有关记录表、活动资料上交留守儿童之家档案管理员归档。
(6)各种文件材料应原件归档,凡涉及部门和个人需长期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制。档案应入柜上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7)档案保存时间由档案的使用要求确定。一般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为三年。“三同时”档案、设备档案、事故档案等应永久保存。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应保存至员工离岗后一年。
(8)文件资料档案借阅,必须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要注意保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借阅的档案要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公开、发表或转借他人。
(9)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