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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1-001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01
文  号 涟政办发〔2021〕12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  号 涟政办发〔2021〕12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时效说明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涟水县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涟水县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淮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妥善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全县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各镇街、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化解与全省开展违法用地清零行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闲置土地清理盘活相结合,全力助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县“苦干新五年、冲刺百强县”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工业厂房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特定背景和客观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充分考虑当前企业补充办证的需求,妥善帮助工业企业解难纾困卸下历史的“包袱”,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作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工作底线和办证红线,依法界定办证条件,分类制定处置措施,既要开辟“直通车”,又要严禁“搭便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办尽办,违法违规处理不到位的坚决不办。

(三)优化程序、集中办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靠前服务,主动与相关企业对接,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镇街、经济开发区为单位集中申请、并联审批,切实解决好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

(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根据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难易程度,区分情况、分类排序、分步实施。针对手续齐全但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企业,及时补充办证;针对情况复杂的企业,是否补充办证要在符合国家、省市县政策的前提下,专题会办、一事一议。

三、申请条件

申请解决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且正常生产经营,或已具备投产条件的工业企业;

(二)土地、房屋等没有司法纠纷;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城市绿线;

(四)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未列入政府征收范围;

(五)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闲置土地和僵尸企业、已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化工企业、小产权房等不在申请补充办证范围。无任何特殊原因,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用土地及违章建设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不得作为遗留问题补充办证。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向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办证申请。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制定处置措施,通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审查、环保审批(环评备案)或许可、规划确认等方式完善手续,以镇街、经济开发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查认为符合上述办证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消防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合格后,向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办证”申请。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二)镇街、经济开发区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对申报企业的房屋建成时间、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司法纠纷、相关税费是否缴纳到位、材料是否真实、投资是否履约以及是否属于遗留问题等进行审查。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到位后经镇街、经济开发区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再履行集中申请办证程序。

(三)职能部门对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安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其中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到位,企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对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认定,签署规划确认意见;住建(人防)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到位,依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对需要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是否履行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但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的,由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申报。需要现场勘察的,尽量集中组织、联合勘察,减轻企业负担。

(四)县人民政府确认。各职能部门在《工业厂房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查表》(详见附件)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县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推进措施

(一)规范用地手续。对无用地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征转用和供地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纠纷,违法建设经依法处理到位后,自然资源部门对照上位规划、出让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后出具规划确认意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完善消防安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完善消防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经济开发区申请,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合格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建(人防)部门同步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充办证的,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经职能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为企业补充办证设置绿色通道,及时办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单位: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1年7月底前,成立全县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各地全面排查梳理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填写《工业厂房未办证问题情况调查表》,建立台账,分析历史成因以及办证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二)组织实施。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出台指导意见,召开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会。各地应根据问题台账、指导意见和推进计划,以镇街、经济开发区为单位集中办理。2021年底前完成应登尽登目标工作任务的80%,2022年底基本完成应登尽登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评价。定期检查和跟踪督办相结合,对各地办证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为保证工作有效实施、政策落到实处,全县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在推进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办证涉及审批事项具体办理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一责任主体,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协调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力攻坚。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违法违规、涉法涉诉、政策变动、规范变更、资料缺失等问题交叉存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合力推进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处置化解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计划,科学组织推进;实行“销号”制,按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办证工作进展情况,县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小组按月开展通报。

(三)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重点督查工业厂房办证问题处置机制建立、“一企一策”方案制定、处置成效等情况,对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严肃问责。在办理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进小组的部署,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公平秩序,杜绝“搭车”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撤销或者更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意见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工业厂房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查表


附件

工业厂房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查表

 

企业名称(盖公章)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成时间


是否正常经营


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


现有不动产权证书号

(或土地证号、用地批文号)


实际占地面积

(平方米)


需补办用地手续土地面积

(平方米)


需补办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申请办理事项


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县住建局(人防办)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县生态环境局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县应急管理局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其他涉及部门

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公章)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事项”栏填写厂房信息及具体补办事项,具体事项为:规划确认;消防、人防、房屋质量安全审查;环保审批(环评备案)或许可;安全生产许可;不动产登记。填写示例:1号厂房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申请补办 1.规划确认,2.消防、人防、房屋质量安全审查,3.不动产登记。

2.“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审查意见”栏对申报企业房屋建成时间、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司法纠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否查处到位、相关税费是否缴纳到位、材料是否真实、投资是否履约以及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等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栏签署规划确认意见并盖章。

4.“县住建局(人防办)审查意见”栏依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5.“县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栏对是否履行环保审批(环评备案)或许可手续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6.“县应急管理局审查意见”栏对需要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是否履行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7.“其他涉及部门审查意见”栏厂房如涉及其他特殊审批事项,由涉及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涟水县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淮安市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淮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使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存量建设用地专项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梳理问题产生原因,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加快盘活存量,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承载重特大项目做好资源要素保障,重点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突破:

1.大力实施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突破。落实激励政策,释放城镇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和潜能,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突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突破。强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消化利用2009-2018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实现已批土地供给效率的突破。

3.有力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实现土地资源使用效率的突破。建立预防和发现新机制,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状况调查与监测,持续推进闲置土地的分类处置工作,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切实提高已供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闲置土地发现、预警和处置能力的突破。

二、工作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

(一)低效用地

指经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具体分为: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

3.不符合片区发展要求,按规划需要“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5.工信、自然资源、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评估后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土地。

(二)批而未供土地

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未办理供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土地)。重点是 2009-2018年经依法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

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按照认定标准,对全县范围内的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系统梳理,逐宗地块分析问题成因,分类进行处置,并以承载重特大项目为目标,优先考虑连片整理使用。

(一)低效用地处置

1.对于违法用地被叫停的地块。在履行完处罚手续后,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土地手续。

2.有偿收回(收购)。由土地储备中心等按照程序收购企业资产,土地价款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谈后确定,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按评估价格执行;对于因企业投资战略调整,用地需求减少的,建议分割有偿收回。

3.项目嫁接。对于项目已建成,但因企业战略调整等原因停产的地块或企业资金周转或其他自身原因,无力继续建设的地块,通过帮助企业股权转让嫁接新项目等方式进行盘活。

4.土地置换。因政府规划或产业布局调整,在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完善土地置换手续,将原有企业异地安置。

5.支持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6.鼓励“退二进三”。对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域内、结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调整为第三产业的工业企业用地,通过与企业合作,由政府收储。

7.加大增资技改。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艺改进、“零土地”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等措施,提高产出水平,按现行产业政策给予奖补。

8.加快转型升级。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

(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1.对已建投产正常运作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参加土地挂牌拿地,办理相关批建手续,及时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2.对现状为空地的,结合周边供地现状,纳入招商储备地块,为招商项目优先保障;

3.对村居住宅、安置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合法用地、批建手续的,要查清实际使用状况,弄清权属,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对接,做好划拨用地批准,消除未批先建状态;  

4.对分布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已不存在的项目,现状为空地的,列入储备计划;现状为有地上建筑物的,属地政府对地上建筑物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审查、规划确认等方式完善手续后列入储备计划,优先安排项目使用。

(三)闲置土地处置

1.强化有偿回购。由政府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由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后确认;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开工的历史遗留项目,积极寻求相关政策支持,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对于因企业投资意愿低下或者企业已注销,且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收回土地的,提请政府依法收回。

2.追究违约责任。对于招商引资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3.收取闲置土地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确认闲置行为,报经县政府批准闲置处置方案后,由税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

4.加大收购储备。由政府对闲置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时把闲置土地投放市场。

5.禁止抵押融资。对于闲置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6.规范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中,积极落实“涟七条”,推行带方案挂牌,坚持做到“净地”出让,土地权利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以及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努力做到不新增闲置土地。

7.加强批后监管。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加强巡查,做到闲置土地早预防、早发现、早取证、早汇报、早查处,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工作常态化。

四、进度安排

(一)编制盘活利用工作方案(2021年7月底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在对各自辖区内存量土地系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逐宗地块分析问题成因,编制盘活工作方案。其中高沟食品产业园、今世缘南厂区形成 500 亩以上亿元项目的连片使用方案,该项目地块已于今年4月份列入征收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推进实施(2021年8月-2021年11月)。对于连片整理方案中涉及的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按照分类处置方法尽快予以处置;对于连片整理方案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尽快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对于未纳入连片整理方案的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三)评估总结(2021 年12月)。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对工作成效、工作困难、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工作方案,滚动推进实施。

五、责任分工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作为本次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辖区内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的摸排处置和盘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统筹、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业务指导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协助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提供工业企业落实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方向,以及区域禁限行业情况等,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信息,协助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存量土地盘活过程中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验收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低效用地认定工作以及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督促、指导县属国有企业有序退回融资用地,对县属国有企业涉地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约束; 协助做好各镇街、经济开发区低效用地收回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税务局:协助做好低效用地认定工作以及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以及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认定工作,协助做好低效用地认定工作以及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产业用地认定、低效用地认定工作以及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兼并重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安置、补偿工作;指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涉及法律纠纷方面的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涉地股权转让监管、服务工作;负责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存量土地盘活工作中的解押、拍卖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与属地政府及时共享;协助做好涉及存量土地盘活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涉及信访方面的相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协助做好不符合能源要求的产业用地认定工作,以及低效用地认定、存量土地盘活等其他相关工作。

县委营商办:负责督查、检查和协调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全县存量土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等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法院、信访局、供电公司、营商办,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工作任务。

(二)科学高效推进。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突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各地完成数据梳理和方案制定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进行月通报和年度考核。对达不到序时进度和标准的,责令限期完成;对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的,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同时,将用地计划配置与存量土地盘活处置规模相挂钩,对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开展较好的属地,给予用地计划奖励,对工作开展滞后的扣减其用地计划。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存量土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涟政办发〔2021〕1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