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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事项须知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    字号:[ ]



  

一、监督部门:涟水县行政审批局

二、监督职责:

(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

四、监督对象:

1、招标人 ;2、投标人;3、招标代理机构;4、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事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技术咨询、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异议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监督程序: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表(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4.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5.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时限:

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二、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3.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涟水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事项须知

 

一、投诉受理部门:涟水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联系人:刘剑波  凌静  周雨禾 李毅

电话:  0517-82315690

二、投诉时限: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涟水县行政审批局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三、投诉要件:

投诉书受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涟水县行政审批局可不予受理。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是否受理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五)投诉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八)结案归档

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按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恶意投诉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涟水县行政审批局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十)信用管理

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投诉处理决定记入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并在省交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规定摘录编辑。

四、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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